李军,“八五”普法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本案的小张享有老李承诺的三年房屋的居住权。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的居住权协议合法有效、小张的居住权已经依法设立。
首先,老李与小张签订的居住权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其次,老李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仅依据民法典有权利立遗嘱,确定房子由小李继承,也有权利与小张签订居住权协议,签订协议时既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情形,也不存在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最后,书面的居住权协议签订后,双方已经到房屋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成了居住权登记手续。所以,房屋的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小李不会影响小张对房屋居住三年的权利。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与婚姻家庭、社会秩序紧密相连,可以运用在养老保障、弱势群体保护等方面。这里提醒大家: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需要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真正地实现“房子不归我,我也安心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