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一起事故中,机动车的使用人小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陈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遇到朋友借车的情况,那么借车给别人时也要注意,如果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借车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则不能出借,否则也可能面临担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