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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例我来讲】出售银行卡来钱快?别让心动变“刑”动!
时间:2023-04-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果有人告诉你

将闲置的银行卡卖给他人

就给你4位数的报酬

你会心动吗?

近日,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因出售银行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提起公诉,遵化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初尝甜头,轻轻松松把钱赚

2021年,张某和朋友王某在网吧打游戏时认识了李某。得知张、王二人手头紧,李某便支招:“我这儿有个赚钱的买卖,你们有闲置的银行卡吗?一张卡给一千块钱,干不干?”张某一听不出钱不出力就轻松有钱赚,欣然应允。几天后,张某按约定将自己长期不用的两张银行卡交给李某一伙人。

据张某交代,当天李某一伙人开车带其在市区闲转,车上有专人负责操作银行卡转账,同时让其刷脸,“反正我卡里也没钱,又不损失什么”。大概四五个小时后,李某将银行卡和2000元“好处费”交到了张某手上。

越陷越深,沦为犯罪“工具人”

经历卖卡初体验后,张某以为找到了“暴富经”,不仅跟朋友王某炫耀自己真的通过卖银行卡赚到了钱,还总想着再干一票。由于之前的两张银行卡资金流转异常,已经被银行冻结,张某便又专门办了两张新卡。尽管办卡时银行工作人员一再叮嘱:本人的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且要求张某签署了《合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承诺书》,但张某对银行的提示置若罔闻,办完后立刻与李某联系,又获得了2000元“好处费”。

惶恐不安,自觉难逃法网终投案

得知一同出售银行卡的朋友王某被外地警方抓获,张某极度恐慌,遂立刻到公安局投案。经查,张某出售的4张银行卡共流入资金140万余元,接收诈骗资金41万余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承认全部罪行,表示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采纳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普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哪些情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四、《2020 年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在适用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

检察官提醒

许多人认为自己仅仅买卖银行卡,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不构成违法犯罪,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成为造成被害人受害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物品,不要为了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天上不会掉馅饼,小心馅饼变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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