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为逼迫闵某某退还投资款,被告人任某某等五人商定找闵某某的父母讨要投资款,以给闵某某施压。6月26日夜间至6月2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分别多次给闵某某父母打电话讨要投资款,并于27日凌晨1时许驾车到闵某某父母家,因走错门未见到闵某某父母。当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等人再次到闵某某父母家,向闵某某父母讨要投资款并对闵某某的父母进行辱骂,闵某某的母亲黄某某因害怕而身体抽搐,后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等人离开闵某某父母家。
同年6月28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徐某某、孙某某、马某某、李某某五人经密谋,带精神二级残疾人宋某某到闵某某父母家讨要投资款,并指使宋某某头戴绿色盖帽、脖系红布带、上身不穿衣服、下身只穿红色内裤到闵某某父母家院内敲盆喊闹,后宋某某又从闵某某父母家院内出来,徒步串村内街道敲盆喊闹,宣扬闵某某欠钱不还,并由被告人马某某在其身后跟随。闵某某的母亲黄某某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当场在自家院内喝农药欲自杀,被告人马某某得知黄某某喝农药的消息后即刻让宋某某停止喊闹,并由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将被告人马某某及宋某某接离现场。后黄某某因送医及时脱离生命危险。
被告人任某某等五人为给闵某某施加压力,逼迫闵某某退还投资款,多次到闵某某父母家进行滋扰、纠缠,并在村庄内宣扬造势闵某某欠钱不还,从而使闵某某的母亲黄某某产生心理恐惧,引起黄某某喝农药欲自杀的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了闵某某父母的正常生产生活。因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等五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庭审中真诚悔罪,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五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涉及法条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第五条,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