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视频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传播,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视频中,一名男子在舞狮表演过程中用国旗当红布摆放祭品,并多次践踏国旗。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钟某因犯侮辱国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该案主审法官在宣判后说,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国歌,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对任何侮辱国旗、国徽、国歌以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法官建议,加大对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以及刑法对此相关规定的普法宣传,让公民更加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国歌。
公诉人在庭上指控,根据被告人钟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在公共场合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判处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在公共场合故意践踏国旗,损害国家的尊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对被告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据悉,被告人钟某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该案主审法官黄宁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规定: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毁、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