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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时间:2018-1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 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要旨】

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应当依法依规。地方政府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方式允许土地出让金暂缓缴纳的期限不可突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达公司”)以66万元竞得北府花园地块,2013年8月,丹东市城乡规划局调整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将总用地面积由40.48万平方米调整为32.24万平方米,规划容积率由1.24调整为1.96。因调整后实际建筑面积增加,经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与俊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需补缴土地出让金2884.4万元,2015年7月16日,丹东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同意俊达公司缓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内的各项费用。但直至2018年1月,俊达公司未依法缴纳出让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法收缴。

【调查和督促履职情况】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7日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向俊达公司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仅向俊达公司发出了催缴通知书,并以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为由,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2018年11月7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市政府会议纪要。本案的会议纪要是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作出,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在期限届满前并未依规履职,属于违法。同时,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缓缴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但本案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既没有作出相应的履职行为,也没有另外与俊达公司签订变更、补充协议,针对缓缴问题作进一步约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丹东市国土资源局积极表达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和支持,并表明积极履行职责,争取早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追缴到位。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对政府会议纪要的理解和适用,直接影响对行政机关是否全面正当履职的判断标准。行政机关在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地方性文件作为履职依据时,应当从依法的角度落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在效力和层级上都不可突破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等的规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硫磺熏制辣椒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非食用添加剂  惩罚性赔偿金 多方协调

【要旨】

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或侵害危险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履行公告程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信丰县大阿镇民主村郭某从事辣椒生意期间,采用添加剂硫磺熏制辣椒以达到防霉、耐存储的目的。2017年8月18日,信丰县公安局、大阿工商分局在郭某家中查获14943.8斤辣椒,现场扣押辣椒5780斤,同时对剩余的9163.8斤辣椒采取现场查封的方式贴封条封存在郭某家中的仓库内。后郭某私自撕去封条将封存在其仓库的9163.8斤辣椒销售流入市场。经信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在郭某家中提取的辣椒样品中,半干辣椒和湿辣椒中二氧化硫含量分别达到4.40g/kg、4.65g/kg,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0.2g/kg的上限20多倍。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调查核实,郭某将被查封在其仓库的6862.8市斤半干辣椒和2301市斤湿辣辣椒私自变卖,其将硫磺严重超标的辣椒销售给他人,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侵害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对案涉干辣椒是否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侵害的关键问题,赣州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行政机关提供的已有证据“三性”存疑的情形下,积极引导侦查,制定调查提纲,先后多次直接到案发地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补充完善相关证据,确保了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到位。同时,根据本案的案件推进状况,赣州市检察院对发现的线索价值、事实认定难点、证据转化和成案情况反复研究,推敲诉讼请求、庭审预判等。此外,赣州市检察院注重多方沟通,及时请示汇报,争取上级检察机关支持;与法院密切沟通,就案件受理、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诉讼请求、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反复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确保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赣州市检察院于2017年10月在《新法制报》上刊登公告,依法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无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6月,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郭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硫磺熏制食用辣椒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判令被告承担现场扣押的5780斤硫磺熏制辣椒销毁费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3.判令被告在《赣南日报》或赣州广播电视台等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赣州市中级法院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围绕被告侵权行为及危害性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出示了五组证据逐项进行了举证、质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陈述和辩论。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本案庭审中,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委员,部分省、市人大代表,省检察副检察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中级法院院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全省三级检察人员、媒体记者旁听,庭审全程网络直播,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此外,检察机关在走访市场、政府的过程中,积极宣讲检察公益诉讼重大意义和具体职能,赣州市院还结合本案专门制作了一期微信广泛宣传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公益诉讼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指导意义】

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消费者个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作出明确规定,但对公益诉讼中,起诉主体是否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减少其再违法犯罪的机会,也能对其他的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赣州市检察院深入研究公益诉讼职能,在引导办案、固定证据、多方协调方面做出大量努力和尝试,注重做好前期工作,克服多重阻力困难,最终使各方争议达成一致,取得案件的胜诉结果,为当地公益诉讼工作打开了局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诉李某等人跨省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 跨省倾倒固体废物 生态环境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可以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刑事被告人及相关侵权行为人履行治理、赔偿等义务,促进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李某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成立某环保服务公司,与黄某、张某等人共同实施工业污泥的跨省非法转移和处置。2017年10月中下旬,李某从江苏、浙江等9家企业收集工业污泥共计2500余吨,黄某通过联系运输船主高某、沈某、张某,先后两次将污泥运至安徽铜陵长江边,吴某、林某、朱某、查某联系浮吊老板潘某,将污泥直接倾倒于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造成长江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倾倒的污泥等固体废物中含有重金属、石油溶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区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造成包括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和应急处置等公私财产损失共计790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31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某、黄某、张某等人还涉嫌非法倾倒4410余吨工业污泥未遂。

【调查和督促履职】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此案,完善固定了长江生态环境受污染、破坏的证据。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有力证实了涉案企业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2018年7月16日,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上述被告人及9家源头企业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共同赔偿因非法倾倒污泥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处置、环境损害修复、鉴定评估费用等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1302万余元。2018年10月15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1万元不等。判处涉案9家源头企业与各被告人在各自非法处置污泥的数量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目前,涉案9家企业赔偿金1302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到位。

【指导意义】

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是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当前长江沿线破坏生态环境类型多样,跨省市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时有发生,行为手段隐蔽,危害后果严重。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既依法严惩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犯罪,又充分履行了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了长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同时通过责令涉事企业和个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金,为生态修复提供了保障。通过办案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专题一
专题二
专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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