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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检察:检委会排除非法证据,助力提升办案质效
时间:2018-06-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4日,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充分发挥研究决定重大案件的职能作用,将一起醉酒驾驶案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对驾驶人张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2017年12月8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行至承唐高速长春方向,被同向行驶的某轿车追尾。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对张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86.8mg/100ml,后于当晚对张某某进行采血,但因为公安机关的疏忽,最终2017年12月18日将血样进行送检,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202.24mg/100ml。2018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血液酒精检测报告这一认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关键性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承办部门将此案提交检委会讨论。经委员讨论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3日内送检。本案中,抽取血样后长达十天之久才送检,送检程序明显违法,且在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对此问题不能补正,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该血液酒精检测报告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虽然有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不能仅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驾的依据。那么,在依法将血液酒精检测报告这一关键性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情况下,认定嫌疑人张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最终,经全体委员一致表决通过,对张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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