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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关于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专项活动总结报告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更好的落实《关于开展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专项诉讼监督活动的通知》,我院特成立专项小组,由主管副检察长朱连君同志任组长,侦查监督科科长陈云增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郭静淑、谷士宏、崔静、陈大虎、刘羽。专项活动小组从4月15日开始到6月上旬通过排查摸底、审查分析、监督纠正等阶段完成了此项活动的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专项活动小组先从批准逮捕决定书和逮捕决定书的存根入手,结合公诉部门和公安机关,摸清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人数、移送起诉情况、通知检察机关人数。然后再逐案了解取保候审的原因、保证方式等详细情况。经调查我院2008年我院共受案267件569人,其中批捕221件423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4人;2009年受案244件464人,其中批捕193件342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2人;

  二、遇到的困难

  (一)侦查部门执法意识淡薄,超越法定条件、范围、对象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可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较轻的强制措施,主要适用罪行较轻或确实有严重疾病,不适于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说明该犯罪嫌疑人不应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因此在逮捕以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就不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然而在实践中,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尺度不好掌握,导致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或出于人情关系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二)变更强制措施程序不完善

  首先,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的部门多,环节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环节、检察机关对所有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环节、及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在审判环节均可自行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直接导致强制措施的变更乱而无序。其次,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归属范围过广,而且各主体具有完全自由,即不需要其他单位、部门配合或批准即可自己作出变更决定。第三,我国刑诉法虽然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但各条款对是否适用的用词是“可以”而非“应当”。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具有规定情形条件也不一定一律适用逮捕措施,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需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其考量权交由各部门在原则下自由把握。

  (三)侦查监督部门变更强制措施监督缺位

  自检察机关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后,受惯性思维影响,多数人还不能充分的认识到侦查监督部门肩负的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新增职能的重要性,长期以来,从人员配备、工作思路的调整等各方面缺乏足够的重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现状普遍存在人员少、职能多、任务重等问题,从而因为受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侦查监督部门对各种职责只能疲于应付,无法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对案件作出捕或不捕决定后,往往忽略了此后的监督,造成了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的缺位。

  三、发现的倾向性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变更强制措施时,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具体操作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在将逮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时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甚至只是“打个招呼”或“先斩后奏”,程序上不合法、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违背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初衷,也变相放纵了犯罪分子、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影响了逮捕的严肃性。

  四、下一步打算

  (一)完善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程序

  从机制创新入手,通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着力解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问题。例如:我院针对公安机关切实存在的对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抓捕不力、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擅自变更逮捕强制措施、逮捕回执不及时送达等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公安机关制定了《关于逮捕执行问题的实施方法》,该办法对批捕在逃人员的抓捕、逮捕回执的送达、捕后呈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作出详细而可操作性强的规定,特别是对已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问题,规定了在变更前必须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将变更理由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因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受到公安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该办法实施以来,规范了公安机关对逮捕强制措施的执行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了擅自变更逮捕强制措施问题的发生,收到了监督实效。

  (二)加强对自侦部门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现实中确实普遍存在的“三重三轻”问题,即在监督的对象上,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轻对自侦部门的监督;在侦监部门与自侦部门关系上,重配合,轻制约;在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中,重实体,轻程序。强化对自侦部门的监督,首先应形成侦监和自侦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自我监督、侦查监督的良好氛围,在此基础上建立刑事诉讼全程监督协作网络,将侦监、公诉、监所、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作为协作成员,由侦监部门及时掌握自侦案件包括立案日期、案件性质、涉案金额、作出处理日期以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种类、变更强制措施日期等信息,便于及时有效的进行监督。

  (三)建立 “信息流程分析”模式

  从强化适用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入手,针对侦查监督的薄弱环节和空白点,建立 “信息流程分析”模式。协调监所科、看守所,每月定期向侦监科通报刑拘人犯进出看守所情况,对批准逮捕后又作其他处理的人员逐人登记,跟踪监督,并可调卷审查。对变更强制措施确属不当的及时发出纠正意见。“信息流程分析”模式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从监管部门简便快捷地获取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使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由以往的被动性、程序性审查变为主动性监督。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安刑侦部门守法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专题一
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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